(2012)宝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军军与被告苏小礼、吴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军军,苏小礼,吴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乔军军,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被告苏小礼,男,汉族,30多岁,无业,现住宝塔区。被告吴小林,男,汉族,46岁,无业,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军军与被告苏小礼、吴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乔军军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乔军军负担35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配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