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军军与被告苏小礼、吴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军军,苏小礼,吴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乔军军,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被告苏小礼,男,汉族,30多岁,无业,现住宝塔区。被告吴小林,男,汉族,46岁,无业,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军军与被告苏小礼、吴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乔军军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乔军军负担35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配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