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孟奇慧与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奇慧,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孟奇慧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孟奇慧诉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