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米洪波与宋建华、苏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洪波,宋建华,苏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米洪波,女。被执行人宋建华,男。被执行人苏智慧,女。申请执行人米洪波与被执行人宋建华、苏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洪波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