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与邹小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邹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6209-5。法定代表人龚家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国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纯刚,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邹小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市监龙罚字[201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于的罚款。在本院审查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2日以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书不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市监龙罚字[201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开颖审 判 员 彭 鹏代理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映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