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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齐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苗苗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苗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85号原告:金苗苗。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苗苗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苗苗撤回对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苗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