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齐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苗苗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苗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齐商初字第85号原告:金苗苗。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苗苗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苗苗撤回对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苗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