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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秀丽与石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丽,石小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贾秀丽。被告石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丽与被告石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秀丽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秀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雲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