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秀丽与石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丽,石小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贾秀丽。被告石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丽与被告石小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秀丽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秀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雲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