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梁勤荣与方涛、曹进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勤荣,方涛,曹进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梁勤荣,女,生于1940年5月27日,汉族。死者钱永会之妻。被告方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7日。被告曹进行,男,汉族。“皖K×××××”自卸低速货车驾驶员所有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朱亚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勤荣与被告方涛、曹进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皖K×××××”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进行所有的“皖K×××××”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艳审 判 员 梁 爽人民陪审员 于 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