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高某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种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相识,2004年农历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3日生育女孩高某甲。因双方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自2007年以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五年没有回家,查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高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种某某既未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2年相识,系自由恋爱,2004年农历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7年开始,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闹,被告自2008年6月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查无下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2年5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种某某经本院公告查询,公告期满仍查无下落,音讯全无。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由于被告种某某未到庭,致调解协议无法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沟通与交流,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和家庭矛盾,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自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查无下落,双方分居生活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孩子以由原告扶养为宜,被告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为了解除双方痛苦,有利于各自的前途及生产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种某某离婚。二、女孩高某甲由高某某抚养,种某某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半年支付一次)三、高某某、种某某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