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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40-1号

张婉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婉,孙飞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婉,女,汉族,一九八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生,宝鸡市公路管理局第一工程处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柳沟路。被执行人孙飞,男,汉族,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生,天幕装饰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渭路建厂局。张婉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零五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婉与孙飞达成和解协议:

一、孙飞于

二O一二年十二月底前付给张婉一万零五百元。

二、执行费五十七元五角由孙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