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婉,女,汉族,一九八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生,宝鸡市公路管理局第一工程处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柳沟路。被执行人孙飞,男,汉族,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生,天幕装饰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渭路建厂局。张婉与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零五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婉与孙飞达成和解协议:
一、孙飞于
二O一二年十二月底前付给张婉一万零五百元。
二、执行费五十七元五角由孙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