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0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1122—2号原告雷某甲,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雷某乙,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某甲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百锁代理审判员 苏 蒙人民陪审员 薛建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