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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1122—2号原告雷某甲,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雷某乙,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某甲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百锁代理审判员  苏 蒙人民陪审员  薛建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