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人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人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24号原告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满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亮、XX,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人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丰庆路。法定代表人毕淑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人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冷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6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