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卫龙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家林,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远,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程新凤,女,195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长垣联社)与被告杨忠远、程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忠远、程新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垣联社诉称,2007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杨忠远、程新凤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4500元,贷款期限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26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695‰,贷款用途为预制厂。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日万分之5.3475计收利息,被告程新凤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杨忠远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按约还本清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忠远偿还原告本金24500元,利息23115.19元(利息计至2012年3月26日),共计47615.19元。此后利息另计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程新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忠远、程新凤均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申请书,2、担保承诺书,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4、借款借据,5、贷款本息证明,以上证据证明,杨忠远向长垣县凡相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4500元,由被告程新凤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本清息,截止2012年3月26日,被告杨忠远尚欠借款本金24500元,利息23115.19元。6、借款催收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与凡相信用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合法有效。7、被告杨忠远、程新凤身份证复印件,8、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9、《河南省银监局关于核准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杨忠远、程新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月26日,经被告杨忠远向长垣县凡相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凡相信用社)申请贷款,程新凤承诺担保,凡相信用社与被告杨忠远、程新凤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杨忠远,贷款金额24500元,期限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26日止,借款用途为进料,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695‰,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日利率万分之5.3475计收利息,保证人为程新凤,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凡相信用社向被告杨忠远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杨忠远未能按期偿还,2010年3月30日原告向杨忠远送达了借款催收通知书,杨忠远予以签名,后因催收未果,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凡相信用社于2007年4月16日变更为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相信用社,成为原告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凡相信用社与被告杨忠远、程新凤所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凡相信用社依约向杨忠远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杨忠远应按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本清息,其未按约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程新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杨忠远未还款的情况下,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保证期间内,凡相信用社和原告均未向程新凤主张权利,所以,程新凤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另因凡相信用社是原告的分支机构,原告有权代为主张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忠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500元,利息23115.19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3月26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利率为日万分之5.3475)。
二、驳回原告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程新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杨忠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相禹
审 判 员 冯国臣
审 判 员 曹国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