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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道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道礼,张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道礼,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家保,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道礼应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8.3916‰计算至2011年6月1日,此后按月利率10.9090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用1000元由被执行人张道礼承担;被执行人张家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张道礼、张家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保的银行存款39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家保的银行存款3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