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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2133号

仵臣与伊兴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9-11-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仵臣;伊兴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2133号

原告:仵臣,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仵军,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伊兴峰,男,满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仵臣诉被告伊兴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仵臣承担。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