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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28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贺德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郭东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宏雨,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郭东君,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德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磐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