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跃军、付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跃军,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跃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艳华,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跃军、付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