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新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林华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被执行人李美翠,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被执行人张新立,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被执行人王登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刘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登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登强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账户906080700011110073127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账户906080700011110354415上的存款3000.00元,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账户906080700011110354717上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牟 鹏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