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x诉被告任xx、何xx、杨愿x、杨俊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x,任xx,何xx,杨愿x,杨俊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97号原告杨玉x,男,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任xx,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xx,女,193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愿x,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俊x,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x诉被告任xx、何xx、杨愿x、杨俊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x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