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杉杉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洲南楼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263690-X。法定代表人徐明芳。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申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5号6幢429室,组织机构代码:55112212-7。法定代表人刘丛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杉杉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申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北仑申丛商贸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杉杉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0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