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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郁学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学东,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学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郁学东在经营挂靠在嘉善县盛利机械厂下的创辉分厂期间,在无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得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至嘉善盛利机械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至嘉善盛利机械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66882.87元,均已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流失达人民币66882.87元。另查明,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在案发后被嘉善县国税稽查局全部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郁学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周辉、黄景辉、盛阿二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学东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共计人民币66882.87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郁学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郁学东已补交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郁学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郁学东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学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税务机关已缴纳的罚款66882.87元中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哲玺代理审判员  林柳清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