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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瑞珍与胡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瑞珍,胡玉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保字第347号申请人付瑞珍。被申请人胡玉庆。申请人付瑞珍因与被申请人胡玉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玉庆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