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友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超速驾驶川A*****宝来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成龙路从龙泉往成都方向行驶。被害人魏勇驾驶川MB****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车城东四路从柏合往驿都大道方向行驶。当日1时5分许,两车行驶至成龙路世纪大道路口,被告人冯某某驾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使两车相撞,魏勇受伤,后经���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死者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已赔付24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唐某某、曹某某、张某全、张某丹、张某祥、刘某、李某、陈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车辆的相关技术鉴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事故发生时间确定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查询结果,天网监控录像光盘1张,赔偿凭据,谅解书,被告人冯某某的驾驶证、��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孝富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