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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杨敏与胡磊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尹颖英。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