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孝军与黄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军,黄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孝军,农民。被告:黄鹏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军诉被告黄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孝军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王孝军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