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窦某甲与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甲,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窦某甲被执行人窦某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准许撤销,执行费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