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航油集团陕西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海通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油集团陕西石油有限公司,延安海通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中国航油集团陕西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号美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田晓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安海通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长青路中段东风社区。法定代表人南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航油集团陕西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海通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及合同履行地在延安市宝塔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延安海通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的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航油集团陕西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