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包金球与何允理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允理,包金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允理(何允礼),农民。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金球,农民。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允理因与被上诉人包金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文伟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