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田敬业、魏百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田敬业,魏百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田敬业,男。被执行人魏百庆,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192.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敬业、魏百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40.00元由被执行人田敬业、魏百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