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担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IMAGES,INC.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DigitalVision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GETTYIMAGES,INC.在域名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发布了编号和内容为dv521008(鹰)的涉案图片,品牌为DigitalVision。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版权权利”。上述图片为华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华盖公司于庭审时陈述上述图片于1995年首次发表。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被控侵权宣传册第18页中有一张图片,在该图片的右上角有一只鹰,该图片上的鹰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及内容为dv521008(鹰)的图片中的鹰基本一致。被控侵权宣传册封面有“华融担保”、“www.szhuarong.com”字样,尾页有“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三楼”及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宣传册内介绍了华融担保公司的公司概况、股东构成、组织架构、企业理念、业务范围等。庭审中,华融担保公司确认宣传册上的公司名称、地址、服务电话、网址与其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致,但否认该宣传册由其公司印制使用。另查,华融担保公司于2002年8月2日注册成立,2011年6月28日华融担保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等。此外,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又,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521008(鹰)的涉案图片,该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INC.的公司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在华融担保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华融担保公司关于华盖公司不具备本案诉权,无权要求经济赔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经比对,被控侵权宣传册中印制的公司名称与华融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致,相关产品与华融担保公司经营的产品一致;从被控侵权宣传册的主要内容来看,是对华融担保公司的介绍及业务宣传,华融担保公司是该宣传页的直接受益人。原审法院依法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华融担保公司印制并使用。华融担保公司辩称宣传册非其司印制使用,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华盖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华融担保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华融担保公司未经GETTYIMAGES,INC.或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印制并使用的宣传册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华盖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华盖公司关于华融担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宣传页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华盖公司关于华融担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华盖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华融担保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华融担保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华融担保公司向华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华融担保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华融担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已由华盖公司交纳),由华融担保公司负担。华融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GETTYIMAGES,INC.并非是涉讼图片的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是一家美国公司,对于该公司是否是涉讼图片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美国法予以确定。根据美国著作权法案第411节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美国提起诉讼,必须在起诉时提交其作品己在著作权登记处登记的证明。GETTYIMAGES,INC.的网站显示,大部分图片都有署名摄影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摄影人是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摄影人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它,或者许可它使用、销售、再许可他人使用等的协议,否则不能证明其系涉讼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人。法院直接根据GETTYIMAGES,INC.及华盖公司的网站的图片认定其有著作权缺乏依据,必将损害真正著作权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二、华盖公司不是与讼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依法不是案件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1、没有证据证明在GETTYIMAGES,INC.可将起诉权转让给华盖公司。2、华盖公司的起诉权应当直接来自于著作权人,而不能来自于被许可人GETTYIMAGES,INC.。3、华盖公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使GETTYIMAGES,INC.对涉讼图片拥有著作权,华盖创意也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三、华盖公司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未进入公有领域;2、“接触加实质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被控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有合理的机会接触过著作权人的作品,应由著作权人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华盖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图片在其网站的发表时间早于华融担保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3、华盖公司未提供著作权尚在保护期内的证据。四、华盖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华融担保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判决按每幅照片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所谓合理支出费用千元到万元不等的人民币不合理。五、华融担保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只是凭借宣传画册上有华融担保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荣誉资质等信息就认定宣传画册是华融担保公司所印制,不符事实。原审法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经验法则认定宣传册系华融担保公司所印制,未做合法排除第三方制作宣传画册的可能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华融担保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华融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发布的涉案照片下方列有“版权所有:1995-2011”。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摄影作品dv521008(鹰)图片刊登在GETTYIMAGES,INC.的相关网站上,同时图片下方声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GETTYIMAGES,INC.,版权所有“1995-2011”,在华融担保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GETTYIMAGES,INC.及该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并无不当。华融担保公司主张GETTYIMAGES,INC.非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及涉案图片超过保护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华盖公司经过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涉案图片并起诉维权,华融担保公司上诉认为华盖公司不享有诉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控侵权宣传册中所列公司信息、内容、照片与华融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相一致,且华融担保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宣传册系他人制作,原审法院认定该宣传册系华融担保公司印制并使用并无不当,华融担保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宣传册非其印制使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定酌情原则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原审法院在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华融担保公司的违法所得情况下,根据作品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华融担保公司侵权性质、情节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华融担保公司认为一审确定赔偿额不合理,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融担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邹 雯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