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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童赟婷与陈立民、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赟婷,陈立民,齐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574号原告:童赟婷。被告:陈立民。被告:齐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赟婷与被告陈立民、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赟婷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赟婷撤回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童赟婷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