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明贤与洪瑶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贤,洪瑶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谢明贤,男,1960年1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洪瑶珠,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贤与被执行人洪瑶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洪瑶珠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9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