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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马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