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辛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以暂无被告的联系方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负担40元。
代理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娟
原告辛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辛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以暂无被告的联系方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负担40元。
代理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