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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少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辛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11-1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辛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辛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以暂无被告的联系方式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某负担40元。

代理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