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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与伍前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伍前燕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马莉。被告:伍前燕,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前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国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