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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小煌、高儡儡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煌,高儡儡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煌,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拘传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高儡儡,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固镇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拘传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继根、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4日2时许,黄锐(已判刑)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某KTV四楼,因费用问题与KTV808包厢消费的被害人章某2等人发生纠纷。黄锐在遭到被害人沈某、章某1等人殴打后,打电话给赵利民(已判刑)。赵利民纠集被告人高儡儡、郭小煌及许涛(另案处理)等人赶至国会KTV四楼大厅,与黄锐一起手持木棍对被害人章某2、沈某、毛某、章某1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章某2、沈某、���某、章某1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章某2外伤致右额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此伤构成轻伤;被害人沈某外伤致面部擦伤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颈部擦伤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躯干部挫伤面积大于15平方厘米,上述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毛某外伤致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平方厘米,此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章某1外伤致面部浅表擦伤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此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2、沈某、毛某、章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同案犯黄锐、赵利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伤势照片、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小煌、高儡儡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小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二、被告人高儡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