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宏雨,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姜振东,男。被执行人呼靖博,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振东、呼靖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