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富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按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