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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按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