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陈佩丹与汕头市鑫丰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丹,汕头市鑫丰利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陈佩丹,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委托代理人陈颖、洪曼,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汕头市鑫丰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岐山北工业区A幢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佩丹诉被告汕头市鑫丰利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佩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佩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佩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涛()书 记 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