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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赵某某抚育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珈瑜,赵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史珈瑜,女,汉族,1998年5月27日出生,住本市莲湖区锦都花园*号楼****室。法定代理人史东杰,女,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赵石磊(曾用名石磊),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本市曲江丰景家园*号楼*****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史珈瑜与被执行人赵石磊抚育费执行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抚育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抚育费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