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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洪桂与王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洪桂,王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付洪桂,农民。被执行人王永伟,农民。申请执行人付洪桂为与被执行人王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台仙横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永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付洪桂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未扣除前期已支付的377元)自2002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永伟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34.83元,在其他银行机构无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4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