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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0马喜东与天台县赤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天台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原告马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龚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