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应军与陈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军,陈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应军。被告:陈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军与被告陈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应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