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来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男。委托代理人:翟晓卫,男。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