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俱增营与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俱增营,张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俱增营��男。被告张军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俱增营诉被告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原告俱增营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俱增营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