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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俱增营与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俱增营,张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俱增营��男。被告张军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俱增营诉被告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原告俱增营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俱增营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