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星光村三组,农民。被告冯某某,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殷旭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