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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民一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吕悦流与杨汉泉、林惠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悦流,杨汉泉,林惠良,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马宫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一重字第3号原告(反诉被告)吕悦流,男,汉族,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反诉原告)杨汉泉,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反诉原告)林惠良,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第三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马宫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吕悦流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汉泉林惠良、第三人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汕尾市城区食品公司马宫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悦流、反诉原告杨汉泉、林惠良均于2012年10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悦流和反诉原告杨汉泉、林惠良均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悦流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杨汉泉、林惠良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755元由原告吕悦流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7418.26元由反诉原告杨汉泉、林惠良负担。审 判 长  彭卫强审 判 员  柳应达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响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