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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曹某某,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