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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徐德义与任全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义,任全喜,即墨市刘家庄镇薛家泉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6570号原告徐德义,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绍娜、王岳鑫,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全喜,男,汉族,住即墨市。第三人:即墨市刘家庄镇薛家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即墨市刘家庄镇薛家泉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义与被告任全喜、第三人即墨市刘家庄镇薛家泉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郭宗宽人民陪审员  宋 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俊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