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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5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6日。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