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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芳与周新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芳,周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马芳,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籍陕西省山阳县王阎乡双河村小河组,2003年至今住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吴村社区中心街。被执行人周新芳,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马芳诉周新芳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马芳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新芳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刘焕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卫东 来源: